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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章 “界限” (1 / 4)

对于20世纪的罪犯来说,打扫现场抹去指纹,又或者带着手套作案是基本的常识,因为指纹会作为证据。

不过在19世纪初期,指纹并不能作为证据,要等到19世纪中后期人们才会意识到每个人的指纹并不一样。

社会需求是证据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但证据科学并不是指的指纹图像、dna检测、血迹辨识之类的刑侦技术手段,而是证据法与其他学科交叉研究的状态。比如说灵媒的证词,其实目击证人的证词也没有比他们准确多少,有很多因素会影响目击者的记忆,比如光线、伪装、记忆衰退的速度,让目击者指认排成一排的嫌犯时,他们甚至根本辨别不出来。

在案件发生时人们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有人首先看到了刀,又或者是罪犯穿的衣服,衣服一换目击者就不认识了,除非他专门接受过体貌特征辨识方面的训练,而需要接受这方面训练,作为日常工作使用的往往是警察和侦探。所以约翰・菲尔丁鼓励人们尽快报案,趁着记忆还清晰的时候提供尽可能多的口供和线索,有时还会请画家,根据受害者的描述将罪犯的肖像画下来,印刷在通缉令上。

但这也会引来一个不好的后果,即伪证的存在,尤其是有了悬赏制度后,引起了大量的伪证问题。18世纪初的律师还没有进入刑事法庭的资格,或者说除非发生叛国、谋逆等案件,他们才被允许介入。到了18世纪30年代为了应付控方过于强势的地位和为了悬赏而做伪证的口供,才有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为被告方辩护。

到了60年代才有口供规则,证人作证时要把手放在圣经上,发誓自己说的句句属实。传闻也同样可以采纳,影响法官和陪审团心证的,除了控辩双方援引的法律之外,还包括日常知识在内的“知识库”,这个“知识库”包括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法则、个人体验甚至性格因素等。

在边沁之前,英国证据法根据洛克的理论为基础,力图用“最佳证据”来统合所有证据。这个“最佳证据”往往是定案证据,给法官看的是书面报告。而负责定案调查的人通常以尸体定案为谋杀,没有尸体定案为谋杀是困难的,除非有别的证据可以间接证明,比如一大摊血迹、目击者的证词和尸体残骸等。彼德・佩迪鲁用一小节拇指伪造了自己的死亡,让西里斯・布莱克成为凶手,按照正常流程在法庭上该有控辩举证,这些间接证据都是不充分的,但是当时的法官省掉了这一步,于是西里斯被关进了阿兹卡班。

影响法官心证的还有逻辑法则、性格因素,西里斯来自出名的黑巫师家族布莱克家族,再说当时还是有伊戈尔卡卡洛夫在那里不断吐出新的人名,他的口供就是“最佳证据”,以至于当卡卡洛夫说出小巴蒂克劳奇名字的时候老巴蒂克劳奇都惊呆了。

当然,这是巫师法庭,但它就像是活古董一样保留了边沁以前麻瓜法庭的规则。边沁提倡减少诉讼费用和耗时带来的痛苦,这是基于他功利主义理论基础的。这一原理最为基础的原则是不排除原则,如若没有证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她们的相关证据就会被排除,她们也不会遭到费用和耗时,比如说威廉・科克先生的两位妻子,她们都变成鬼魂了怎么作证呢?不排除原则是让法官尽可能多接触证据,根据证据在内心所产生的说服程度来对证据之证明力加以评价,此时的“最佳证据”就不是定案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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