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 / 19)

《因果律》

第一篇 因果律是什么?

一、因果律的哲学性概述

我们人类的世界中存在着两种规律即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它们都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不能任意改变、创造或消灭自然规律,但是,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躯体和物质工具作用于客观世界,引起自然界的某些变化,并能有目的的引发、调节和控制自然界中的实物、能量和信息的过程,使各种客观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发生有利于人的变化或保持有利于人的稳定性。

因此可看出自然规律是作为一种无人类意识参与的自然力量起作用的规律,而社会规律中既存在着客观制约主观的关系,又存在着主观制约客观的关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社会规律则是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国家、民族以及不同的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那么这些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亦或是人力可再现规律和不可再现的规律……这些之中是否存在着一个本质的东西,及包含在这一切中的因果规律,下面我们就将深入的进行一下有关问题的探讨——即对因果律的概述。

因果律是指事物之间的发生关系。表示任何一种现象或事物都必然有其原因,即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古人道“安危相易,祸福相生,缓解相摩,聚散以成。此名实之可纪,精微之可志也” 之本意。人一生的生命轨迹,可以由不一样的付出(不同的因),而得到不同的发展(不同的果)。俗云:“求名得名,求利得利,求仁者得仁,求义者得义,富贵功名,皆能有成,如意而获事在人为”,即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世俗理解。

利用辨证唯物主义观点来看因果律,即唯物因果关系:任意宇宙状态都是其之前宇宙状态积累的结果,任意运动状态均是其前运动状态积累的结果。即什么样的因,对应什么样的果,其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属于联系的范畴,规律是事物发展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因果联系是一种必然联系,因而它不仅仅是范畴,也是规律。

而在宗教中的因果关系,亦称 “因果律”有其三大法则,即:

一、果由因生:无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其具有时间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二、事待理成: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离,成必有坏,这是必然的理则。

三、有依空立:任何产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实在性本性而产生,客观事物之间联系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

在科学研究中用时间(t)来量化因果关系,如时间被打乱了则因果律必定被扰乱。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