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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章吾人不敢苟同 (1 / 3)

根据本次辩论赛的规定,在双方阐明各自的见解之后马上进入自由辩论,但是首轮自由辩论是各当事方二辩、三辩交替进行,然后再自由提问。

“反方一辩,吾人不敢苟同。”

宋丽丽发完言,正方二辩当即起立并火力全开趁机追来:“张三作为李四上级,与李四发生了利益关系。李四所收之利是其明示答应的。而自己还替王五牟利。此利无法实现并不是其主观上的原因,而只是客观上的不可能。受贿罪基本上说明了这一点。如果索要他人财物,无论是不是“替他人牟利“都可以成立受贿罪。“

非法收受他人钱物,须同时符合“为他人牟利”的要件才构成受贿罪,但替他人牟利是否合理、替他人牟利能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之成立,因此张三之行为成立受贿罪。

主持人出了声,康明扬急不可耐地站起身来,把宋丽丽刚才没讲清楚的客观要件重点讲了一遍:”张三行为与受贿罪客观要件不符。

受贿罪客观要件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两部分构成,两者不可或缺。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行为大致可分两级,一是同意帮助,二是拒收钱财。

我方并未否认张三有助人为乐之举,然而综观全案,接受其钱物,且占有、利用之人正是李四、张三未达到实际支配钱物、缺少接受其钱物之目的。

因此,张三同意援助,完全是朋友情谊,跟钱没有关系,跟受贿没有关系。我们不可能由于张三担负着房管处处长一职而机械地断定李四收了钱等于张三收了钱。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凡是张三愿意做的事情,他都要去办;凡是张三不愿做的事,他都不允许去做。这就是张三的底线。”

康明扬终于用柏拉图《理想国》179页中的名言来下结论:“柏拉图认为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状尚小;混淆了美和丑;善和恶;义和不义;欺世惑众其罪状很大。“

而且在这个案子里,张三利用职权当然也有过错,然而忽略了张三的主观不愿接受和客观不接受,那就更大了。最后,本文认为,本案中张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

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应以受贿罪论处;同时,对其受贿数额进行了准确计算和认定。”

不得不说这相当学院派的作风,瞬间拉着简一诺来到了大学与于秋并肩作战,只可惜这个时候不允许她开小差了,但是她的斗志却瞬间被激扬了。

正方三辩个大、嗓门嗡嗡响,提出争论意见后表现出几分兴奋,身子快要探出餐桌,两眼圆睁,像铜铃。

他看了简一诺一眼,就好像她是张三,必须说相当有震慑效果:“受贿罪并不仅仅是指用我的职务便利,还应该包括使用第三人的职务便利。而且收受的好处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家人或第三人。李四本人是某某工作人员,与王五某某工作人员之间存在着职务制约关系,而且还使用着这一职务制约关系。李四既是受贿罪主体,张三就成了受贿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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